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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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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加强精准资助,大力推进资助育人,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快推动学生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在我院资助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励志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促进受助学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资助工作的部署、指导、管理,并按时向上级报告学院各类资助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规则的制定、修改及最终审核。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各年级专兼职辅导员组成。下设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第七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为各年级专兼职辅导员组成。负责评定、审查、审批和复审学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监督奖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协调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争议,接收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院认定评议小组”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成,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核、民主评议。

第十条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由资助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年级专兼职辅导员组成,负责对各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审核,审核无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处理评审过程中的相关争议。

第三章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范围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评选。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采用对申请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项(70%比例)+其它分项(30%比例)进行累计综合得分排名,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人数的前40%可参评(且学年内所学科目全部及格,无补考)。

其它分项目可包括:操行评定(作风纪律)、二课活动、科研论文、获奖项目等(详见《经济与管理学院学院奖学金其他分项加分细则》)。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等级、比例及标准

1.特等奖学金

名额不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1%,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2.一等奖学金

名额不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4%,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元;

3.二等奖学金

名额不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6%,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

4.三等奖学金

名额不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10%,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5.英语等级优秀奖

在校学生参加国家英语等级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达到大学英语六级450分及以上者,奖励标准为每人100元;专科生达到大学英语四级、六级450分及以上者,分别奖励标准为每人100元、200元。英语专业本科学生达到专业英语四级的优秀者,奖励标准为每人100元。该项奖励可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申请,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6.学业成就奖

考取研究生的应届毕业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前向学院申请学业成就奖,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

第四章 国家类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范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评选,应在获得相应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础上产生;国家助学金在在校生中评选。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应达到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及以上标准,具体要求按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应达到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及以上标准,具体要求按照《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执行;

3.国家助学金申请人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具体要求按照《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执行。

第五章 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社会类奖学金在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评选,应在获得相应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础上产生。社会类奖助学金具体要求按照各项社会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评审流程及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应参照各项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请表。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有关年度奖助学金评选通知要求,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形成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申请人应先申请学院优秀奖学金,达到相关标准的学生可以再申请一项国家类或社会类奖学金,奖励证书可以同时发放,但奖励金额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再重复发放。申请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其它类助学金。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

1.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院统一行文通报表彰,并发放奖学金证书;

2.助学金是用于激励贫困学生努力学习、解决生活方面困难的奖励资助,获得资助的学生应使用好助学金,严禁将助学金用于请客、吃喝玩乐以及不适当的消费。一经发现或举报,如调查属实,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其所获资助。

第二十一条 获得各项奖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资助政策的同时,应义务宣传各类资助政策,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审

1.在所评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学生;

2.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正在受审查,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

3.在本学期内,所选课程有挂科的学生(正考缓考除外),所选课程包括必修、选修、重修。

第二十三条 本学年有休学、延期毕业、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情况的学生不参加该学年奖学金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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