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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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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管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做好鼓励全院师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提高竞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学科竞赛,旨在营造校园科技文化氛围,构建大学生创新实践平台,激发创新思维与创新活力,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与竞争意识,提高动手实践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学科竞赛指学校教务处认可的政府机构、专业

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针对某学科领域的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群众性的文体类、演艺类比赛不在此列。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学科竞赛按以下分类:

国家级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视同国家级学科竞赛。

省级竞赛: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等机构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科竞赛在全国各大赛区的选拔比赛。

市级竞赛:指地级市政府或市级学术团体等机构组织的全市或跨市的学科竞赛。

校级竞赛:指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或委托二级学院承办的面向全校学生的竞赛。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管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由学院统一管理,团学办负责组织,相关教学系及竞赛指导团队负责具体实施。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教学系积极申请承办学校教务处认可的政府机构、专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针对某学科领域的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

(参见本办法中第三条的分级规定),由各教学系根据本系专业的特点和教师知识优势优选可以承办的竞赛,制定承办竞赛的相关预算,提出承办申请并报团学办。团学办按“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书记——院长——书记”的流程提交给学院领导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五条 学院团学办及教科办职责:

1.制(修)订学科竞赛相关文件(教科办);

2.编制学科竞赛经费预算(教科办);

3.审核各类学科竞赛计划(联合);

4.宣传各类学科竞赛、组织参赛团队报名(团学办);

5.检查、考核学科竞赛过程与成效(团学办);

6.统筹学科竞赛总结、表彰和奖励(联合)。

第六条 承办部门(各教学系/室及指导团队)职责:1.编制学科竞赛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2.负责竞赛的宣传报道和各项组织工作;

3.负责选派高水平指导老师进行辅导;

4.负责各类竞赛资料归档,包括竞赛总结、获奖统计、学分认定、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扫描图片等,并交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七条 各教学系于每年年底向团学办提交下一年度学科竞赛项目计划表,团学办根据计划材料审定项目并列入资助计划。

第八条 未列入当年资助计划的新增参赛项目,相关单位须在接到竞赛组委会正式通知后一周内填写学科竞赛项目计划表,并附上相关背景材料,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科竞赛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层面承担教师指导费、师生奖励费用以及面向全院学生的综合性学科竞赛工作费用。

第十条 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审批程序。

可开支范围包括报名费、资料费、打印费、会务费、培训费、邮寄费、耗材费及差旅费等。各项费用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各项学科竞赛经费报销须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开支,自行参加、未经学院备案、没有列入经费预算的学科竞赛经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 指导工作量

第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具体工作量,经学院团学办审核,纳入社会服务工作量统计,并按下表标准发放相应指导费。

表 1 教师指导费标准一览表(单位:元)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的指导教师,按获得奖项数颁发相应奖金(见表2),同一竞赛的各参赛队教师奖金总和不超过奖项级别的团体总额。

表 2 教师奖金标准一览表(单位:元)

第十四条 同一学生(团队)的同一作品(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按照最高级别奖项给予教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获得第1名至第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一等奖,第4名至第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名至第12名等同于三等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可获得创新实践学分,有关认定实施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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